【简情】
很多业主在办理完毕交房手续后,因各种原因未入住,但物业公司自交房之日就开始计算物业费,在业主实际入住后,要求补足该部分费用。
【焦点】
未实际入住算不算享受物业服务,是否应该交纳物业费?
【分析】
首先,应当弄清楚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是何种关系?
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员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因此,只要是依法订立的,无论是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业主委员会选聘后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和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业主未实际入住,就不算享受物业服务?
虽然业主未入住,但物业公司的服务不仅是针对单个业主,其服务范围涵盖整个小区的绿化、公共设施维修、房屋安全、清洁服务等。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上述服务义务,业主以未享受或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抗辩的,一般情况下理由不成立。
综上,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是通过满足公共性服务,体现为对业主个体的服务。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提供相应服务的,业主应当支付物业费。但物业不得采取停电、水、气、热等方式催交。
河南庄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