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化名)与程某某(化名)在1999年协议离婚,巴某某(化名)在2001年购买季某房产一套。17年后,房屋价格翻倍高升,季某拒绝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巴某某起诉至金水区法院要求季某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季某则通过诉讼提管辖权异议,赢取诉讼时间,然后季某(隐瞒涉案房产在金水法院诉讼情况)与程某某在郑州管城法院提起婚后析产诉讼。随后管城法院下发婚后析产诉讼判决,涉案房产被迅速过户至第三人樊某(化名)名下,季某将管城法院下发婚后析产诉讼判决书举证至金水法院,致巴某某在金水法院对季某提起履行过户之诉因履行不能而败诉。
巴某某针对管城法院下发的婚后析产诉讼判决,在管城区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败诉。
第三人撤诉之诉一审败诉后,王军权博士及本代理人介入巴某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案件代理工作。王军权博士通过与委托人详细陈述案情,代理人向法院调取了在案全部材料进行精细阅卷,确定季某和程某某之间的婚后析产诉讼为虚假诉讼,同时获悉到(当事人叙述)程某某经常往返国外这一细节事实。王军权博士敏锐觉察到,涉案诉讼期间程某某可能就不在国境内(即其在国内参与诉讼案件的委托书上的签字为虚假签字)。随后本代理人与王军权博士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前往郑州市出入境管理局调查诉讼期间程某某出入国境次数及时间区间情况,惊人获悉到程某某自2003年北京首都机场离开国境后,再无任何入境记录(即获悉到其在国内参与诉讼时,委托书上签字均为虚假签字,或者说其在国内参与诉讼时,委托书上签字因违反法律系无效委托)。
二审庭审前,代理人把程某某自2003年离开国境后再没有入境记录情况反馈至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引起了二审承办人的充分重视,二审法院承办人依职权前往郑州市出入境管理局调取程某某最后离境记录并二审庭审展示进行质证。随后郑州中级法院撤销了管城法院出具第三人撤诉之诉判决,发回重审。该案件发回重审后,经本代理人与其他代理人参加重审程序,管城法院作出支持第三人撤诉之诉一审判决(即撤销季某与程某某婚后析产诉讼判决)。
本案的突破点,在笃定其为虚假诉讼,且在发现程某某多次书写姓名笔迹不一致端倪后,并没有沿着传统思路展开工作,而是非常灵动的想到调取程某某出入境记录,以证明诉讼期间其不在国境内,从时间和空间领域上否定其授权委托书签名的真实性,否定多次参与诉讼行为的真实性。本案承办过程中,代理人思路开阔,使得整个案件峰回路转。
知识点填充:
《民事诉讼法》59条,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民事诉讼法》240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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