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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一例涉外专利侵权案件

2021-12-11 15:49:02 2087 王军权博士

              河南省第一例涉外专利侵权案件办案手记  

一、案情简介

      某地技术监督局根据一总部设在美国的跨国公司的投诉,查封了国内一科技开发公司的农药产品,后该技术监督局将涉案农药送检,美国公司根据鉴定结果,认为涉案农药的化学成份等,侵犯其专利权。后该跨国公司,在郑州市中级法院,对国内科技开发企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二、审理过程

郑州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跨国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作为被告的科技开发公司,按司法解释酌定的最高数额赔偿其经济损失;在河南省内省级媒体公开发表致歉声明;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用及本案所有诉讼费用。郑州中院非常罕见地当庭宣判,支持了原告跨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科技开发公司一审败诉后,解除了对原一审代理律师的委托,重新委托本所律师代理上诉。二审开庭前,代理律师在调查期间,发现一审查处涉案农药的某地技术监督局,并无对农药产品的执法权,经代理律师与技术监督局反复交涉,技术监督局同意将此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农业局。代理律师在取得行政处罚案件已经移送的相关证据后,在二审第一次开庭时提出,原技术监督局的执法行为属于越权行政,在此行政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证据,因程序违法,其所取得的所谓涉案农药构成侵权的证据,属于证据法上的“毒树之果”,不具有合法性,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第一次开庭结束后,被上诉人跨国公司立即包车赶赴农药查封地,紧急申请公证处提取涉案农药样品,但由于封存时间与存放条件等原因,被查封的涉案农药即使能进行再次鉴定,也可能周期很长、成本巨大。考虑到其关键证据存在严重瑕疵,继续诉讼极可能二审败诉,跨国公司主动提出和解,撤回了绝大部分诉讼请求。

  • 办案启示

    本案的突破点,为代理律师在运用知识产权法、民商事诉讼知识的同时,打破思维局限,利用行政法理论,强调一审为各方所忽略的技术监督局无权管辖涉农药类案件这一关键细节,并以此为基础攻击跨国公司的基本证据,迫使其做出巨大让步。由此可见,重大案件的代理,对承办律师的知识积累要求极高,代理律师要综合运用各方面的知识与经验,才可能创造性取得意想不到的代理效果。      

备案号:豫ICP备202103438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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