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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的可执行性法律问题研究

2022-02-17 17:12:21 958

某银行贷款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后因开发企业经营不善,到期未能还款,律师代理仲裁并胜诉后开始申请强制执行,谁知执行期间,开发企业突然被第三方建筑承包商向法院提起宣告破产申请,银行的巨额债权存在灭失的风险。

      代理律师在配合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期间,偶然发现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原开发商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大量人寿保险,投保金额巨大。代理律师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后,法院第一时间冻结了全部保单,但对于保单是否可作为可执行财产,法院内部争议很大。《民法典》生效前,当地高院专门出台文件,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投保的有理财性质的人寿保险,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但《民法典》生效后,当地高院废止了一部分规定,保单可执行的规定也正好列入被废止的范围。

       执行法院冻结保单的期限为一年,在一年的期限内法院一直未启动对保单的处置程序,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时,代理律师不得不再次向法院申请冻结延期,执行法院根据申请办理了对保单的续期冻结,但仍然不同意启动对保单的处置。

      代理律师又开始在海量文献中搜索保单可执行的法律依据,经过检索后发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民法典》正式生效后作出的(2021)最高法执监35号《执行决定书》,认定“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分别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本案的执行标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及类案检索的相关规定,对于最高法院的判决或处理,下级法院有义务参照执行。代理律师据此再次向执行法院申请启动对被执行人所投人寿保险的处置程序,承办法官已初步同意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并表示将在经过必要的内部研究程序后正式做出处理意见。

   案件胜诉仅仅是第一步,当事人的权益得以最终实现,还需要经过执行程序,代理律师穷尽所有措施搜寻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至关重要。本案如最终执行法院同意处置被执行人所投的保险,可以有效增加可执行财产的范围,本案查询与申请处置被执行人所投保险的策略,对于执行案件的代理,具有一定启示意义。

备案号:豫ICP备202103438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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