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朱某甲、朱某乙、张某某生命、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法律文书:(2020)新4002民初4669号
【关联法条】民法典1254条:关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规定
【简情】:
朱某甲、朱某乙、张某某三人共同居住在XX小区某房屋,朱某甲在家中换灯后,随手将换下的灯罩放置在窗外自制的置物架上,2019年6月16日下午,该灯罩坠落砸中楼下路过此地的何某某面部,致何某某受伤,造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经鉴定后续需对疤痕修复,会产生疤痕修复整容费。
【判决内容】
朱某甲、朱某乙、张某某三人对何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进行赔偿。
疤痕修复整容费用未发生,不予支持,待发生后另行主张。
【分析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第三款“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规定。
本案损害发生后何某某报警,并将接处警登记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经公安机关调查,灯罩坠落的房屋为朱某甲、朱某乙、张某某共同居住,放在该房屋厨房窗户外置物架上的玻璃灯罩发生坠落将行人砸伤。故,三被告应当依法对何莲莲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后三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注意】公安等机关在“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案件中,具有及时调查义务,公安等机关是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应当积极履职、为民服务,立案侦查,调查清楚具体的侵权人,尽可能减少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不能推诿扯皮。因此,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发生后,应当及时报案,以便公安等机关第一时间查清案件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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