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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慧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

2020-02-07 20:47:20 7413 管理员

 李子慧,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河南庄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教育背景:

 2007年—2011年  河南工业大学  全日制法学本科 法学学士  2015年—2017年  河南城建学院  函授本科  土木工程专业 

工作经历:

  2011年-2013年从事律师助理及实习律师工作;

  2013年以来,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河南庄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联系方式:

  手机:15803876165,邮箱:lawyer384@163.com

相关资质

律师

专利代理师

商标代理人 

社会任职及荣誉: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会员;

河南省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

(河南)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

郑州市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专业领域:

诉讼业务:著作权侵权纠纷、专利侵权案件、商标侵权、合同类案件、金融类案件,保险纠纷案件、交通事故案件、股权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专利复审/无效决定的行政诉讼、商标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复审行政纠纷、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刑事辩护等。

非诉业务:专利申请、许可、转让、复审、无效宣告、检索等;商标申请、异议、驳回复审、商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及复审,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商标转让等。

部分典型民事案例

代理郑州某捷珠宝有限公司应诉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提起侵害商标纠纷案,驳回原告赔偿100万元诉讼请求,全案胜诉;

代理孙某启诉某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人身损害纠纷案,冲破难关筛选到外省具有相应资质鉴定机构,经鉴定,其中仅就RGP眼镜辅助器具费用一项认定损失30多万元,获全案胜诉;

代理白某某诉纪某、陈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二审诉讼,在一审败诉的基础上,二审中调取关键证据获得二审胜诉裁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申,为后续诉讼奠定胜诉基础;

代理北京某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闫某劳动争议纠纷案,坚持庭前与仲裁员面对面沟通案情,引起其重视该案。庭审中从时间、空间上否定其证据,同时陈述其涉嫌犯罪侵害公司情节,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驳回闫某主张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奖金等118万元仲裁请求(仲裁胜诉后,闫某未再提起诉讼);

代理河南某种牛育种有限公司诉某财产保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纠纷,经一审、二审、再审均胜诉,涉案纠纷除工伤赔偿外,获赔75万元保险赔偿金;

代理张某某,应诉高某某对张某某,第三人河南某板材有限公司、徐某、任某、吴某等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提出反诉,案涉纠纷历经新乡中级法院两次发回重申,两级法院六次下发裁决法律文书,最终一、二审法院裁决驳回高某诉讼请求,支持我方反诉请求。

部分典型刑事案例:

李某义危险驾驶罪案件,作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初犯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仅判处拘役两个月。

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作为辩护人与被害人李某才多次沟通后,赔偿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先行羁押五个月基础上,该案判决拘役五个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孙某伟妨害公务罪案,作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仅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部分典型刑事附带民事案例:

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作为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庭审中提出徐某逃亡近20年不主动归案,不知悔改,主观恶意深,一、二审法院均判处徐某无期徒刑,并按庭审时的标准,判处被告人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准确预判执行回款。

李某瑞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代理被害人赵某飞单独提起诉李某瑞、登封市某坡武校专修院教育机构纠纷案,(2018年)判决认定赵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9.56万元,判决二被告全额承担。

李某超涉嫌职务侵占罪,代理被害单位在公安侦查阶段提请刑事报案,代理法院审理阶段主张退赔,判决李某两年有期徒刑,法院责令李某退赔侵占的财产。

专业经验:

从业十多年来,历任河南省某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某某拍卖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为中国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先后承办各类民事、刑事案件近500余起,积累了丰富庭审实践与疑难法律事务处理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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