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R全称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
201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19〕第15号”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公告确定:“……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应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自此,意味着“贷款基准利率”取消。
一、关于“LPR四倍”的规定、定义
在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六条及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修正版本的第二十五条,均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予以规定,即不得超过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同时对“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了定义,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一年期LPR自发布以来,呈现缓慢下降趋势。2023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按照四倍计算,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14.6%。
实务中已经将借贷行为明确区分为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两种类型,二者各有其适用规则和利率标准。
(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能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业务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就对民间借贷进行了定义,并且在适用范围上排除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结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该条款在2015、2020修正及2020二次修正中均有体现。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主要是私人资金在社会领域的融通过程,该过程没有经过官方金融机构注册,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
民间借贷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自然人”这一主体,依据《民法典》总则编的结构分析,甚至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民法典76条)、非营利性法人(公益基金会、宗教场所等--民法典87条)和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等--民法典96条)三类,该主体的共性就是均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而金融借贷要求出借主体为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包括“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监管,不能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但其经营范围包括“发放贷款”属于经政府审批监管的金融业务范围。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重申了小贷公司不受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标准约束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批复如下:“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上述自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发布以来,第一条均作出排除适用的规定可知,小贷公司的放贷业务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类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三)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纠纷因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其他利率标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四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结合本文前述内容可知,小贷公司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利率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具体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那么该文中“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如何理解?
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2项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只要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月息2%)即应予以支持,且该条款的适用前提还需要“借款人认为费用过高并提出予以调减的请求”。
司法实践中,河南、山东、广西、云南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也已确认小贷公司对外发放贷款,其利率上限不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四倍LPR的约束。
综上,小额贷款公司只要是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业务范围包括发放贷款,因其从事金融贷款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其利率上限虽然不受LPR四倍限制,且由市场调整,但亦不能任意确定贷款利率,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综合计算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如借款人提出费用过高的意见,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同,小贷公司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经营中也不允许使用杠杆工具,全部经营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其贷款对象的资信水平却为难以通过银行贷款审批的低资质客户,相比于专业银行其经营风险巨大,而面临的监管措施的严格程度一点不亚于专业银行。另一方面,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通过种种手段招揽客户高息放贷,不但不受政府机构监管,且并未照章纳税。一点不夸张地说,小贷公司属于在夹缝中经营。希望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加大对小贷公司追收债权的审判与执行力度,使小贷公司能真正发挥补充金融服务不足、服务小微企业及民生的积极作用。
河南庄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