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8037107201 Email:

关联公司间的招投标法律问题分析

2023-03-28 19:12:08 3734 王军权博士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自1999年制订颁布后,又于2017年12月进行了修正。在该法长期施行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国有或国家投资单位等,已经积累了许多有价值的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实务中仍有许多需要深入讨论与澄清的分歧。如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可以参与招投标?如此类争议难以妥善解决,一方面可能影响法律要求的,公正、公平、公开与诚信原则在招投标法律制度中的落实,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相关责任人因触犯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串通投票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招投标法》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无论《招投标法》或其《实施条例》,均未直接限制关联企业之间的招标与投标活动。《实施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主体,不得参加投标。从文义解释分析,如果招、投标双方存在利害关系,且该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时,与招标方存在利害关系的另一方不得参与投标。利用反面解释原理,则其结论为:如果不存在影响招标公正性,则即使招、投标双方存在利害关系,仍然可以参与招、投标活动。《实施条例》第2款则规定,如存在关联关系(负责人同一、存在管理或控股关系),则该关联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或标段的投标活动。也就是说《实施条例》对关联企业的招投标活动的禁止,仅包含利用利害关系影响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及利用关联关系,共同投标于同一项目。

二、从司法大数据分析招投标无效的原因

根据郝利等发表的《因招投标违法导致合同无效的司法案例大数据分析报告》,司法实践中因招标行为违法导致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先进行实质性谈判、应招标而未招标、招标人泄密、串通招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串通、低于成本价投标。已检索的案例中在无其他违法因素参与的前提下,仅因利害关系人参与招标活动,而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的案例并未发现。由此可见,无论法律、行政法规或最高院司法解释、相关案例,仅限制关联企业共同参加某项投标项目,并无关于关联关系市场主体间招标与投标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三、实践中的几点提示

(一)关联企业不能就某一项目或某一标段共同参与投标。

(二)在保证投标活动公正性的前提下,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关联关系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投标行为。

(三)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四)投标人串通报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中标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犯罪。

 

备案号:豫ICP备2021034384号-1

选择样式

选择布局
选择颜色
选择背景
选择背景
0.202758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