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多发于专利侵权诉讼发生后,侵权人往往于答辩期内针对涉案专利提出宣告请求,原则上法院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侵权诉讼会裁定中止审理。对侵权人来说,一方面可以延缓诉讼进程,另一方面也有望对侵权诉讼起到釜底抽薪之效。实践中,专利权无效宣告已成为侵权诉讼中常用的抗辩策略。
一、无效宣告程序的性质和原则
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以后依据当事人请求而启动,通常为专利权人、请求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
无效宣告程序遵循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处置、保密的原则。也即对已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专利,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针对该专利提出无效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受理、审查;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可以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证据和理由,专利权人也可以放弃部分专利权利、承认请求人无效理由和证据。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1、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
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无效理由是“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请求人必须是在先权利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人亦可对自己名下的专利请求无效,但应当由所有专利权人共同提出且不能提出专利全部无效。
2、无效宣告理由和相关证据
无效宣告理由是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无效理由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
无效证据是指使得专利权满足上述无效理由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公知常识、公证文书、专利文献等,提交形成于域外或港澳台证据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3、无效宣告请求书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书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起诉状,但要结合所提交的证据具体分析请求无效的理由。
4、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审查决定生效后,不能再次申请无效,否则不予受理。
满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形式审查的,予以受理。
二、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请求人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权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权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权1500元,具体缴纳方法可按照受理通知书办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请求费的,无效请求视为未提出。
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1、审查范围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对请求人提出的范围、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一般不对专利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且只针对审查时维持专利有效的部分进行审查;请求人在无效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且提出请求一个月内仍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项理由或证据不予考虑。
2、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对新增加的无效理由作出具体说明;对于权利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专利复审委员将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同时请求人亦应对增加的理由作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3、当事人举证
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理由;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其他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公知常识性证据请求人提交可于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不符合相应期限或未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的,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4、审查方式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向各方当事人传送有关文件、材料,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四、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1、修改原则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仅限于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不能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不能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不得修改。
2、修改方式
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一般限于删除某项或某些权利要求、删除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技术方案、补入已有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修改明显错误。
权利要求的删除方式
例:1.A。2.引1,包括B。3.引2,包括C。可以直接删除1、2、3中任一项并调整新的序号。
技术方案的删除(不能删除某个技术特征,会扩大保护范围)
例:1.A。2.引1,包括B或C。此时,原授权文本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为A+B或A+C,技术方案删除的修改是指删除权利要求2中的A+C方案,修改后为:1.A。2.引1,包括B。
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例:1.A。2.引1,包括B。3.引1,包括C。4.引1,包括D。修改后为:1.A+B+C。2.引1,包括D。
五、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及效力
1、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有三种类型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有效。
2、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效力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除非专利权人存在恶意。
六、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情形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终止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2、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3、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4、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5、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七、针对无效宣告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2款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不服无效审查决定结果的一方为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服从无效结果的一方为第三人,管辖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河南庄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