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撤三”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为了监督商标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真实、合法、规范、公开和有效的商业使用,避免有效的商标资源被闲置造成的公共资源浪费,《商标法》设定了商标“撤三”制度,即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就该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连续三年不使用是指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不间断的连续三年或以上不使用的状态,连续三年的状态期间自申请人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倒推算三年。对于商标注册未满三年的,不能提出“撤三”申请,“撤三”申请已成为清除在先注册障碍的常用有效手段。
二、商标被提起“撤三”后的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撤三”申请后,商标管理部门向商标权人发送《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权人应自收到该通知日起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据供审查;
2、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撤销决定书后送达商标权人及申请人,一方对国家知识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般于九个月内作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不服复审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提交起诉状之日起十五内将起诉状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起诉事宜(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发布撤销公告);
4、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之后,各方当事人可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的情形,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不服最终判决的,还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审查申请,申请检察院行政抗诉等;
注意:国家知识产权局阶段采取书面审查,建议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应简明扼要,按照证明力强弱顺序排序,切忌有无关联的一并提交,证据提交应留心时间限制。法院阶段基于案件审理需要一般不设定“证据关门”制度,除有特殊困难之处也应尽早提交证据材料,在此过程中,应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阶段指出的证据缺陷作出修正或补充新证据。
三、面对商标被“撤三”,如何组织证据
当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寄送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先不要慌,两个月的举证期限是非常充足的。接下来要仔细复盘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查找一些往来商业记录,证据组织方面包括但不限于:1、商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发票,应挑选备注栏中附注该商标的发票,由于发票具有不可更改性,对商标的使用往往起到决定性证明效力;2、检索企业公众号、小程序、网上商城、专卖店、批发市场等线上线下渠道寻找商品存在销售的证据,该类证据优选进行公证提交,需要体现出商标标识、时间戳;3、查验近三年的各类商务合同,择取体现商标名称或标识的合同,销售合同、加盟合同、定制定做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均可,合同类证据应辅助交易流水或发票用于印证合同确已实际履行;4、税务、工商等部分申报材料或审查回复的官方文件,文件中应包含商标名称或标识;5、商品用于参加各种展会、推介会的照片视频或者参展合同等;6、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的报道资料,不拘于正面媒体报道,新闻负面曝光也可作为证据提交;7、企业经营情况获得荣誉证书可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该项证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阶段会认定与商标使用并无关联,但法院审理阶段倾向于考虑商业运营的稳定性及社会效果,采纳的情形也存在;8、对于服务类或图形类商标的使用,证明难度比较大,应当结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精准组织证据,盲目追求证据数量意义不大。
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尽量出示多种类型的证据,以达到各类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稳定完整的商标使用证据链。
四、如何规避商标“撤三”风险
商标能否维持注册有效往往决定着企业经济命脉,近者可能多少年来的商标运营维护费用付之东流,无法继续使用;远者可能涉侵权赔偿诉讼,给企业或个人带来无端的经济损失。商标使用运营过程中,应规范正当使用注册商标,重点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之需。
首先,商标权利人应确保连续正常使用商标,树立商标使用规范意识,在商业行为中注意标注凸显商标名称或标识,避免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出现;其次,有条件的可建立商标使用证据档案,保存商标使用记录,做好商标使用证据留存和管理,包括使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信息,形成连续完整的商标使用证据链;其三,业务范围辐射不到的区域或不产生竞争的情况下,可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并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商标许可使用备案,通过备案提示他人该商标的使用状态,某种程度上可以降低被提“撤三”的机率,以免被动应付各种诉讼、审查程序;其四,商标权利人应注重建立和维护品牌声誉,使其成为市场上的知名品牌,增加商标的商业价值,不但减少被撤销的可能性,也促使申请人权衡提出“撤三”申请的质量;其五,定期监测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信息,及时了解是否有他人提出相似或相近商标申请,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以攻为守;其六,理性进行商标布局,持续注册防御性商标虽扩大了商标权利人自有品牌的保护范围,但由于商标数量大、种类多,使用中难免顾此失彼,建议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阶段与实际业务情况,进行主次分明、适度扩展的理性商标布局,商标注册不应脱离实际需求,一味追求“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各类别全部注册的行为并不可取。
综上所述,商标核准注册后的运用管理是应对商标被“撤三”的重要环节,面对商标被“撤三”时,关键是有效组织商标使用证据,并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商标核准注册仅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起点,长期、诚信、有效的商业使用方能实现商标的真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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