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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驰名商标的那些事

2024-02-22 23:08:08 412 李子慧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目的

   所谓驰名,亦称驰誉,其字面意思指声名传的很远。商标法中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前述相关公众并非所有公众,而是指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的制度创立主要是为了解决商标注册过程存在问题,使得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其他未注册的部分类别上获得保护,以制止他人傍名牌搭便车,制止侵害商标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消费者能对商品或服务区分其来源。相应的法律依据分别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个案认定原则,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分别规定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各种情况下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如在商标异议程序、无效宣告程序、诉讼程序中在具体个案予以认定。

        被动保护原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等行政和司法机关不主动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而是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被动地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从而保护驰名商标的相关权益。

三、驰名商标认定考量因素的举证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具体商标使用表现为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具体如商标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 动材料。

  (四)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参加的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材料

  (五)该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注册证明; 

  (七)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如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以及该商标被侵权或者假冒的情况;

  (八)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授予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自主创新的其他情况;

  (九)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技术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十)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官方公开数据、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公开或半公开的数据及出具的证明、 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等能够证明行业排名或市场占有率的材料均可以作为证据;如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公布的涉及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 销售额、利税额、产值的统计及市场占有率、广告额统计等;

  (十一)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如商标获奖情况

   上述所称“三年”、“五年”,在商标异议,商标无效,行政执法中等不同程序中起算的时间点均不相同,本文不再予以赘述。另作为专业的代理人,不论作为原告还是相对方,在实际运用证据过程中应当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充分分析和评估证据的之间逻辑及矛盾点,分析对方提交的证据与其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公示的材料信息的不同以否定其证据,正所谓“故善出奇者,无穷如天地,不竭如江河”。

四、商标是否驰名不审查的情形

  (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三)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上述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五、案件中驰名商标举证及裁决

  被告对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相关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事实不持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缘由在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事实认定,而该事实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推移诸多因素变化也可能不在驰名。另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

  涉及驰名商标裁决中,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备案号:豫ICP备202103438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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