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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者放弃社保的法律后果

2024-02-22 23:09:03 489 方翔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或者劳动者出具书面承诺自愿放弃社保的,用人单位不因该协议或承诺而免除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放弃社保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一方面,有部分用人单位不愿意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为“规避”风险而这迫使或诱使劳动者在有关书面材料中签字,另一方面,亦有部分劳动者为了获了更多工资报酬,自愿要求用人单位将相应社保缴纳金额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予劳动者。

一、劳动者书面放弃社会保险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并不因此而免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办理并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放弃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保征缴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责令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二)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进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损失;

(三)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并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工伤保险的书面承诺而免责,即使在书面承诺或协议中,劳动者不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还约定自行承担因未缴纳工伤保险所造成的损失等内容。

二、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又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不应支持

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笔者认为不应支持。用人单位不因劳动者书面放弃社会保险的承诺而免除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仍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但此时劳动者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仅有违诚信,对用人单位也显然不公平。当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欺诈、威迫下放弃社会保险的除外。

三、劳动者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缴纳金额属不当得利,用人单位可主张劳动者返还

如前所述,用人单位不因劳动者放弃社会保险的承诺而免除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仍需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而用人单位将其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金额以现金方式支付予劳动者同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劳动者获得该款项构成不当得利,用人单位可主张劳动者返还。

四、劳动者放弃社会保险,又自行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同样不免除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劳动者放弃社会保险,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仍不因此而免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者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所能获得的保险待遇通常较低,并不能替代社会保险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作用,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造成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六、劳动者放弃社会保险后,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

现实中有个别用人单位以人身意外险替代工伤保险,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作品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意见,用人单位给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情况下,即便商业保险承保机构赔付了相应保险金,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仍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商业保险已经赔付的医疗费,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不得重复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亦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作品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即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及民事赔偿“双重赔偿”。

简而言之,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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