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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被冒用注册公司如何维权?

2024-02-22 23:11:15 534 方翔

 王某系某国有企业员工,2023年3月按照公司工作安排,打算购买高铁票前往上海出差,但购票时却被提示因其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出票失败。王某很肯定自己在法院没有诉讼案件,不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为什么会被限制高消费。王某经进一步了解得知,天津某商贸公司因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被法院强制执行,王某作为该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但王某对从来没有听说过这家公司,没有担任过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回想起来自己在两年前曾不慎丢失过手提包,手提包内的身份证也丢失了,王某推测有人拿着自己丢失的身份证去注册公司,最终导致自己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笔者也遇到过多位当事人关于身份信息被冒用于公司登记的咨询。遇到类似情况,具体应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鉴于少数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现象频发,对正常的公司登记注册秩序造成干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6月28日出台《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强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群众诉求,根据调查结论审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根据该意见,被冒用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被冒名登记的,应提交撤销登记申请、身份证件,以及报警回执、身份证遗失公告、笔迹鉴定报告等文件。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仍未能撤销登记,被冒用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市场监管部门撤销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冒名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被冒名人应当在发现被冒名登记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如果被冒名登记的行为已超过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冒名人的起诉。

   不论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还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通常都需要对工商档案材料中被冒名人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而且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法院还需要对被冒名人是否对被冒名登记但未提出异议、是否从事过该公司的相关管理或经营活动进行调查。

三、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冒名人因身份证被盗用等原因而被冒名登记为公司的股东,且被冒名人也没有实际出资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可以依法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四、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

   如果被冒名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或被限制高消费的,应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申请纠正

  (一)若法院以被冒名人作为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追加其作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被冒名人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若当事人被盗用身份信息被登记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而不是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如果执行法院决定驳回的,当事人不服可以,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五、向公安机关报案

   若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盗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 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冒名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可能会对被冒名人造成诸多不利影响,被冒名人应及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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